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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及有关规定。
  2.严格审批培训单位,并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3.加强对培训单位的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符合有关规定。
  (五)考务管理
  1.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及考生座位编排符合规定。
  2.及时对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进行培训。
  3.监考人员忠于职守,严于律己,执行《监考人员守则》,考场秩序良好。
  4.考试期间按规定及时通报考试情况。
  5.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6.按照保密规定认真做好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工作,领发试卷必须两人以上,并严格执行考试工作回避制度。
  (六)成绩管理
  1.考试成绩录入准确,并按规定进行成绩复核,确保无误。
  2.考试成绩未正式通知本人之前,不得散布有关信息;考试成绩确定为有效后,应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及时把考试结果书面通知本人。
  3.允许参考人员查询本人考试的卷面成绩(只查卷面核分)。如发现确有核分失误,经考试机构确认后,应及时更正。
  4.从批复考试结果之日起,试卷和“答题卡”保留半年,以备查阅,到期自行销毁。
  (七)考务费管理
  1.严格执行全国会计考办关于考务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2.按规定收取考务费,并及时足额上交,无乱收费现象。
  3.按规定的项目和审批程序办理考务费支出。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
  1.因管理不善,造成试卷失密、泄密的。
  2.出现大面积作弊或违纪的。
  第六条 市会计考办对考试工作组织管理有序、考核为先进的,给予奖励;对于考试组织不力、管理混乱、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会计资格考试年度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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