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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
专业资格考试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1999]15号)


  为了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管理,提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考办字(1998)26号]精神,我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的管理,提高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的工作水平,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会计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计考办)依据本办法,对区、县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采用积分制,实行逐条计分的办法。每考核年度考核一次。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及综合管理
  1.领导重视会计资格考试工作。
  2.配备与会计资格考试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3.财政、人事部门积极配合、相互协作。
  4.及时转发会计资格考试有关文件。
  5.广泛宣传会计资格考试政策。
  6.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7.按时报送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工作总结。
  (二)报名管理
  1.报名工作组织安排有序。
  2.报名工作人员责任心和服务意识强。
  3.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名条件。
  4.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名手续。
  5.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工作。
  (三)考试用书管理
  1.会计资格考试用书市场管理有序,无搭售、盗版或盗用全国会计考办名义发行各种资料的现象。
  2.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征订的考试用书。及时足额上交书款。
  3.认真组织考试指定用书的接收及分发工作,保证本地区考生及时得到考试用书。
  (四)培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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