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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苏州供电局关于电费发票的印制与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苏州供电局关于电费发票的印制与管理的通知
(苏供电用[1999]149号)


各市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发票管理处、各市供电局,市区分局,城西分局:
  根据省国税局苏国税发(1998)611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为搞好电费统一发票的印制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各供电营业部门(包括乡级供电营业所)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江苏省电费统一发票”,且必须一票到户。鉴于此项工作有一定难度,各供电营业部门6月30日可进行调查摸底,7月1日起要全面实施到位。
  2、各市每年使用的电费发票印制计划按以下办法实行:
  各市供电局应在每年的11月25日前将次年度的电费发票印制数按《申请单》(见附件)的要求填写后,一份送所在地国税局,一份送苏州供电局用电处。市区各分局送其分管国税机关国税一分局与苏州供电局用电处各一份。各市国税局及市区国税一分局核准后将印制数于12月15日前报苏州市国税局征管处。
  3、电费发票的领购:电费统一发票由苏州市国税局验收发放,发放情况抄送苏州供电局。各市供电局需要用票时向所在地国税局发票管理所领购。市区各供电分局向苏州市国税局发票管理处领购。由于各乡镇电力站仍为独立的纳税人,为便于管理,乡镇电力站所需电费统一发票直接向所在市发票管理所购领,购领数由各市发票管理所按季抄送各市供电局。
  4、各供电局、供电分局和乡镇供电营业所应严格管理好电费统一发票,建立电费发票的领用签收制度。电费统一发票的保管各级供电部门应有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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