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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9]32号 1999年4月8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对饲料企业生产除单一大宗饲料外的其他饲料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审批确认制度。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书等材料,并如实填写《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认定表》(格式附后),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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