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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进料
加工免税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8]34号 1999年2月1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第三条的规定,为加强对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进料加工再委托业务免税的管理,市局研究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

《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进料加工再委托业务免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第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承接进料加工业务后,委托其他“老企业”加工后复出口的,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适用于“老企业”承接进料加工再委托业务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由承接进料加工业务并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老企业”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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