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办发[1999]4号 1999年3月10日)
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精神,有领导、有秩序地做好机构改革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认识,抓住机构,坚定不移地推进机构改革。为切实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在新的机构未建立之前,原有机构不撤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继续履行现行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秩序不乱,队伍不散,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二、省直机关各单位的工作人员,要顾全大局,正确对待机构改革,正确对待个人去留,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接受组织考验。要恪尽职守,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工作纪律,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要遵纪守法,防止在机构改革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干部在机构改革中的表现,作为对其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不讲大局、不守纪律、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三、要严格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冻结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停止调入(录用)人员的紧急通知》(湘办发电[1998]23号)精神,继续冻结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停止调入(录用)人员。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增减内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得擅自增加人员、突击提拔干部和在机关人员中评定职称。
四、要严格财经纪律。不得借机构改革之机以任何名义违章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公费旅游。要加强房产、物资设备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杜绝私分、转让、转借和调换,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在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的房产、经费和物资设备等资产的处置,要认真执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五、要加强公文、资料和印章的管理,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档案的移交和印章的废止、封存和上交的准备工作。
六、纪检机关和监察、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审计、档案、 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以确保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