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保函”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53号 1999年3月1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基层局反映如何继续使用“保函”的问题,现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使用“保函”,切实发挥“保函”特有的作用,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函”(格式附后)由生产型出口企业填写报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二、使用“保函”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出口规模,信誉比较好,前期“保函”应征税款和征、退税差额均已缴纳入库(特殊情况报市局研究),当期申报出口退税单证符合要求等条件。
三、各征税机关收到企业的“保函”后,根据该企业的实际出口经营和纳税信誉等情况,认为可以执行“保函”办法的,每月10日前填写《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保函”审批表》(以下称《审批表》,格式附后)报市局税政处。
四、各征税机关要认真反映使用“保函”企业的本期和上期应纳、退税情况,根据市局批意见及时清理欠税,对于已经出具“保函”且已办理退税而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企业,不得再申请执行“保函”办法,欠缴税款要及时清理。
五、《保函》和《审批表》中的“开户行”和“帐号”必须是各征税机关能够监控的帐户(如预储税款帐户),征、退税机关均不得将税款挪做他用。
六、市局根据各征税机关报送的《审批表》审批允许执行“保函”的企业范围,签署意见后退各征税机关。征税机关须在二日内督促生产企业持《审批表》(一表多户的可以复印使用)到退税机关办理当期出口退税申报;退税机关接到已审批允许“保函”退税的申请表和其他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以受理申报和退库时间为准,特殊情况报市局研究)办结出口退税手续,并将税款退付指定的预储税款帐户。
七、对于未按规定执行“保函”办法的征、退税机关。市局将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各基层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市局《关于加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清理欠税和出口退税进度的通知》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