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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重申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审批手续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
重申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审批手续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9]7号 1999年3月17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重申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审批手续的通知》(福银[1999]060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请各级地税机关对现有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的情况进行摸底,填报《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厅情况表》(表式附后),由地(市)局汇总后,于4月15日前报省局。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重申金融机构进驻办

税服务场所审批手续的通知

(1999年2月8日 福银[1999]060号)


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文件下发以后,全省各市、地、县一批金融机构陆续进驻各级税务部门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代收税款业务。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全省有80多家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但仅有25家经过当地国库部门审批。且发现有些金融机构变相为税务部门开设税款过渡帐户。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代收税款的处理手续,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1997]100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需经当地国库部门审批。凡需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的金融机构(含信用卡部)应会同有关税务机关以正式文件向当地国库提出申请(福州市区向国家金库福州中心支库申请),经当地国库审批后方可进驻。
  二、对于未经审批已经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的金融机构,应于1999年3月底前补报审批手续。凡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将视同违规经营处理。各地国库应于4月份开展一次清理检查工作,清理报告于5月20日前报送省分库。
  三、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大厅允许办理以下业务:
  1、收纳在办税大厅开出税收缴款书的纳税人的现金税款;
  2、办理由办税大厅开出,属于纳税人在本行处开户的税收缴款书的税款收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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