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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仲裁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十八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在7日内组成仲裁庭或者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人事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人事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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