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长沙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人事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正常的人事管理秩序,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涉及人事行政管理范围的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四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为准则,先调解后裁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及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