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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从业
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沪劳保养老[1999]29号 1999年4月9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发[1998]12号)关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基数的8%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1999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5%调整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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