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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38号 1999年2月1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1998]92号,以下简称《通知》)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各年度税负起伏较大的企业‘应’五年统算超税负”,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五年期间,不是每年都增加税负的企业;
  (二)在过去返还超税负时,计算原税负时适用税率明显错误的企业。
  为统一计算口径,计算原税负时适用的工商统一税税率,以国税函[1994]009号下发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为准。
  二、对实行五年统算超税负的企业,应结合1998年度增加税负返还的审核工作,同时对五年超税负情况进行统算,计算五年统算的应退(补)税款数额。
  企业应补的税款以以前年度已返还的税款总额为上限。
  三、除1998年新开业企业外,对于前四年未增加税负,而1998年度增加税负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办理超税负返还;对确有特殊情况造成税负增加的企业,应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并说明税负增加的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后,方可办理增加税负返还手续。
  四、《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所涉及的销售额”可按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而购进的货物占当期全部购进货物的比例,来划分全部销售额中不予计算税负增加返还的销售额。
  五、《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如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没有发生变化的,应按实际增加的投资占全部投资额的比例,划分全部销售额中不予计算税负增加返还的销售额。
  六、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对企业销售后没有及时收回货款但已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的,只要企业不是违背增值税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人为使销售提前实现,且其98年末应收账款不高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可以办理超税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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