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发票专用章制度的通知
(厦地税征[1999]4号 1999年3月1日)
各有关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便于普通发票的流通和防伪识别,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个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从省地税局《关于刻制启用新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征(1997)3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全面推行发票专用章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有对象及范围:凡属我市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且需领购地税局统一发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均需刻用我局统一监制的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专用章式样。企业使用的发票专用章式样采用椭圆形,规格为长4公分,宽3公分,上方镌刻企业名称,中间镌刻英文字母“D”与企业税务登记证号,下方镌刻“发票专用章”字样;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发票专用章式样采用圆形,规格为所欲为3.5公分,上方锡刻个体户名称或姓名,中间镌刻文字“D”与税务登记证号、下方镌刻“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证号一律使用新的号码。
三、收费标准。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发票专用章成本费用的函)的通知》(闽地税征(1997)49号)及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发票等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的批复》(厦价(1998)费字395号)规定,发票专用章成本费每枚120元。但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我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票专用章成本费每枚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