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套)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元/平方米)×(1±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建筑面积
销售价格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九条 经济使用住房的楼层、朝向差价率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提供情况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楼层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于零。朝向差价率可根据房屋不同朝向分别计价。
第三章 价格的组成
第十条 经济使用住房价格应与中低收入相适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就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鼓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通过招投标,公开竞争,降低成本。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由下列项目组成: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拆迁补偿费等。拆迁中各类回收及其旧建筑物的残值就冲减成本。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水文和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建筑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三通一平等费用支出。
(三)建安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基础)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等。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包括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照明、绿化、环卫、排水(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费和按规划要求列入小区公共配套项目的幼儿园(所)、居委会、派出所、消防设施、锅炉房、水泵房(塔)、公共停车库(棚)、公面、垃圾转运站、小区物业物业管理用房等建设费用。
(五)管理费: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为组织房屋开发建设和销售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原则上按上述(一)至(四)项费用之和的百分之二以内核定。
(六)贷款利息: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为筹借资金所发生的利息。贷款计息额为上述(一)至(四)项费用之和的百分之四十,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计息期按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的百分之五十折计。利息的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一)至(四)项费用之和×40%规定利率×规定开发建设期限/2
(七)税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就缴纳的营业营业税、市容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以第十一条(一)至(四)项费用之和为基数,按利润率百分之三以内计算。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