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建设用地由行政划拨、享受政府特殊优惠政策,以微利价格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而开发建设的普通住宅商品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
第四条 杭州市物价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管理、协调、监督。
第二章 价格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市物价局按小区(组团)为单位审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于销售前,向市物价局办理价格审批手续。市物价局根据开发成本、地段等级、环境以及社会平均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审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向市物价局办理价格审批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批准文件;
(四)建设总体规划图连同文字说明;
(五)成本测算资料;
(六)要求审批价格的书面报告。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市物价局审定的基准价格,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公式如下:
销售价格(元/平方米)=基准价格(元/平方米)×(1±浮动幅度)
第八条 单元(套)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增减楼层、朝向差价率后,乘以单元(套)建筑面积计算,以公式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