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学校未按聘任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受聘人要求解除合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第四章 续聘、待聘、辞退、辞职
第二十四条 聘任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终止的,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任合同。
学校应当优先聘用本单位教师,在首次聘任或续聘,原在任教师应达到应聘数的90%以上。
第二十五条 教师不愿与学校签订或续签聘任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应自行流动,本人自愿可以申请辞职。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因学校未按聘任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提供工作条件而解除合同,学校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在解除聘任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愿意再与学校续签聘任合同的,学校应当予以续签;若不再续签聘任合同的,学校给予6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本人自愿可以申请辞职。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因聘用单位撤销而终止合同,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负责协调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 教师因编制、岗位或能力、身体等方面原因而未被聘任,学校应予安排其他的工作,或安排学习、进修、培训,并为其提供至少二次的聘任机会。
第二十九条 被解聘的教师,由学校安排其他工作或接受培训,若不服从改任他职决定或拒不接受岗位培训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学校给予6个月的自行流动期。
被解聘的教师经培训合格,原学校应为其提供至少一次的聘任机会。
第三十条 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不与学校签订、续签聘任合同和被解聘后不服从改任他职决定或拒不接受培训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6个月内无法自行流动其他单位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改任其他工作,其工资按新任岗位和职务重新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未被聘任或被解聘接受培训的教师,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市、区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培训,培训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培训期间,人事工资关系仍在学校,工资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其中初级职称的教师再按新确定工资的80%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