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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暂行规定的批复

第二章 聘任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签订聘任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双方地位平等和自愿的原则。
  经上级任命的学校党政领导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聘任合同,或以任命书代替聘任合同;
  经学校聘任的中层干部与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聘任合同;
  受聘教师与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订聘任合同。
  第八条 聘任教师实行回避制度,确需聘任本校领导的亲属,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聘任外地教师或外系统人员须报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的学校聘用同安区、杏林区、集美区学校的教师须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聘任合同应具备以下的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量;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
  (五)工作纪律;
  (六)合同终止;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
  聘任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条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3年,具体期限由各学校确定。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受聘人的离退休时间。
  第十一条 学校从其他系统聘任首次从教的人员试用期为1年。
  学校聘任调入的教师,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学校接收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聘任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订立的聘任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任合同。
  无效的聘任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确认聘任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聘任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十三条 学校与下列人员可缓签聘任合同;
  (一)无行为能力或患重病的;
  (二)确有特殊原因,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编不在岗的;
  (三)经批准脱产学习、进修6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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