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中小学幼儿园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暂行规定的批复
(1999年3月5日)
市教委:
厦教委(1998)346号文悉。市政府同意你委拟定的《厦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接文后,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任用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
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和与之建立聘任关系的教师。
大中专院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上述各级各类学校、事业单位中的职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聘任合同是学校与受聘教师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聘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聘任合同终止或解除,教师与学校仍然保持着劳动人事关系。
第四条 教师职务聘任与教师岗位职责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聘任教师职务应当坚持按需设岗、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平等自愿,统筹兼顾和集体讨论的原则。
第六条 受聘教师应具备《
教师法》和《
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规定的相应学历层次,并取得《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教师行为规范;热爱教师工作,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备完成所任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