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
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9]6号 1999年3月9日)
福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闽政[1998]文46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住房二级市场实行5%综合征收率涉及的各税费具体分拆比例规定如下:
税种 5%的组成 各税费所占份额
营业税 2.5% 50%
教育费附加 0.1% 2%
社会事业发展费 0.1% 2%
基础设施附加费 0.1% 2%
城建税 0.2% 4%
土地增值税 0.5% 10%
个人所得税 1.5% 30%
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
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
(1998年11月26日 闽政[1998]文46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经研究,现将《
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
为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加快住房建设,带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城镇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精神,现就促进我省城镇住房二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居民个人将已购公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的住房)或私有住房出售,按其转让收入全额依5%综合征收率缴纳税费。综合征收率包括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具体各税费分拆比例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根据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研究确定。印花税仍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