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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
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9]6号 1999年3月9日)


福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闽政[1998]文46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住房二级市场实行5%综合征收率涉及的各税费具体分拆比例规定如下:
  税种       5%的组成  各税费所占份额
  营业税       2.5%      50%
  教育费附加     0.1%      2%
  社会事业发展费   0.1%      2%
  基础设施附加费   0.1%      2%
  城建税       0.2%      4%
  土地增值税     0.5%      10%
  个人所得税     1.5%      30%
  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

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

(1998年11月26日 闽政[1998]文46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


  为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加快住房建设,带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城镇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精神,现就促进我省城镇住房二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居民个人将已购公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的住房)或私有住房出售,按其转让收入全额依5%综合征收率缴纳税费。综合征收率包括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具体各税费分拆比例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根据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研究确定。印花税仍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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