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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3、对市场内无证经营者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按次按批现场申报,实行查定或查验征收方式。
  五、商品交易市场的发票管理
  1、发票管理:
  (l)在市场内经营已办理税务登记,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程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发票版本及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2)经核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被控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监开。
  (3)企业和有证个体工商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可视其用票量核定购领普通发票的版本及数量。
  (4)对跨县(市)在市场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可以要求其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发票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5)实行市场统一扎口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应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将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确定的应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2、临时经营发票的开具:
  市场主管国税机关为市场内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将应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并严格审核以下有关内容:
  (1)购销商品业务书面证明或付款单位接收商品、劳务承认付款的证明;
  (2)一次性开票超过3000元以上的,应核实经销货物和资金往来;
  (3)申请代开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或证实申请代开个人职业的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4)其他有关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市场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可证》、《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书》,向市场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市场主管国税机关代为市场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开票规定,同时按适用征收率征收税款。
  六、其他
  1、纳税担保:
  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可视纳税人具体情况,酌情收取和办理纳税担保手续:
  (1)凡偶尔到农贸市场销售货物,一次到货数量较多的单位和个人,可要求其办理纳税实物保或现金保;
  (2)对跨县(市)在市场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要求其办理一定数量的纳税实物保或现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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