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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对新开业的市场以及在市场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国税机关。
  三、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形式
  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不同类型市场,不同征管对象确定相应的征管形式:
  1、农贸市场以及其他零星分散的市场税收一般由1-2名税务干部和若干名代征员设点征收或巡回征收;税源较小的市场也可委托街道、乡镇或者主办单位代征税款。
  实行市场委托代征,主管国税机关应与委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代征手续。对农贸市场内定期定额征收户的定额确定应由所辖管的国税机关核定。委托代征的单位必须按委托代征协议规定逐户开具完税证,并按时向辖管的国税机关报送有关代征清单,所辖管的国税机关应在认真审核后,开具汇总缴款书,及时解缴入库。
  委托代征单位的确定,市区应报市局审批,县区报(县)市局审批。
  2、中等规模的生活、生产资料市场可采取国税机关设点征收和纳税人上门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3、规模较大的生活、生产资料市场可成立专业市场税务所负责征收管理。
  四、商品交易市场的征收方式
  根据市场内不同征税对象及其不同规模,可分别采用下列申报征收方式:
  1、对市场内的各类企业,个人承包、租赁业户、个体工商户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符合规定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按规定建立账簿,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进行核算,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2、对市场内经营规模较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有证个体工商户,经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对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辖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市局和各(县)市局规定的起点定额标准按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程序逐户核定定额。严禁与主办或代征单位搞所谓市场包税或变相包税。对于新办市场中的新开业的(不包括从其他市场转移进场)定期定额征收户的定额确定应实事求是,不得一刀切。对经营困难的,可适当从低核定定额,原则上应掌握在不低于起点定额标准的80%。情况特殊低于最低标准的,市区报市局审批,县区报(县)市局审批。一年后均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不得任意延期。
  对于低于最低定额标准的,应填写《未达到起点定额标准业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市区报市局审批,县区报(县)市局审批。《未达到起点定额标准业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由市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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