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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商品
交易市场税收征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9]59号)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税收征管,统一政策,规范操作,堵塞漏洞,提高征管质量,促进市场发展,市局制定了《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附:

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管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税收征管,切实堵塞市场税收征管漏洞,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简便易行的市场税收征管体系,从而达到统一政策、平衡税负、增加收入,提高征管质量,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省国税局苏国税发[1998]383号《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商品交易市场的范围
  商品交易市场(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经营场地、设施和服务机构,供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农副产品、工业产品和日用消费品等商品交易的经营场所。具体包括:
  1、农贸市场:以蔬菜、农副产品交易为主的市场。
  2、生活资料市场:以日常生活物品交易为主的市场。
  3、生产资料市场:以工业性生产资料交易为主的市场。
  4、其他市场:由群众自发组织形成的定期、不定期市场以及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有型市场。
  二、商品交易市场的税收管辖
  凡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其税收征管一律由市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实行属地管理的办法。
  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应向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
  1、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凡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或摊位证的单位和个人,应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未向工商部门领取证照,但在市场内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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