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积极推行增值税
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13号 1999年3月19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在总局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国税机关的积极努力及各市、地推行防伪税控技术合作单位的大力配合支持下,我省十万元版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已基本完成。为进一步加快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步伐,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7]1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国税函[1999]87号)精神及总局、省局1999年税收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我省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关于积极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积极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意见
一、工作总体目标
1999年,我省将在完成推行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继续进行万元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扩大推行工作,为争取在2000年12月底前完成推行任务奠定基础;与有关技术部门完成防伪税控系统与税收征管系统软件的接口工作;搞好金税工程增值税稽核系统建设,推进增值税征收管理电子化进程,把我省增值税管理工作再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推行范围
(一)开具使用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自行开具使用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企业。
(三)一般纳税人中的A类企业和B类企业。
(四)规模较大的一般纳税人中的C类企业。
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先大户后小户(按年销售额来区分)、先城区后乡镇的顺序,本着企业积极申请,严格审查把关的原则,按计划逐步将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三、推行措施
(一)对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按推行数量、推行质量及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项考核。
(二)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和违反专用发票保管、开具等规定的企业,在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的同时,要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三)连续三个月发生增值税异常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经稽查有问题的,要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并对其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