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安局、航运管理局
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根据《
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加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拥有并使用的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税法规定,主动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市航运管理局东、西门航管站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为每年元月1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三、凡属我市的机动车辆(包括机动三轮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船舶,在向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市航运管理局东、西门航管站办理年检、入户手续以前,缴纳车船使用税。
四、车船使用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市航运管理局东、西门航管站是车船使用税代征代缴义务人。
五、对中央企业、省直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和市直大中型企业职工拥有并使用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单位代收后,汇总向所属主管地税分局办理缴纳税款手续。
六、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市航运管理局东、西门航管站对未缴车船使用税的车船,通知其车船主到地税局办理纳税后,方可参加年检、办理入户手续。
七、市公安局、市航运管理局和市地税局在年检、核发证照及路检路查时,发现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欠缴的税款并处以五倍以下罚款。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船舶税额表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