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用电话代办户及电话卡代售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函
(厦地税政二[1999]15号 1999年2月23日)
厦门市电信局:
近来,我市私人代办公用电话及私人代售电话卡业务发展迅速。为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防止税款流失,经研究决定,在原对公用电话私人代办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基础上,把电话卡私人代售户也纳入征管范围。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对私人代办公用电话及代售电话卡取得的收入,实行源泉扣缴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市地税局委托市电信局代征。
二、代征的个人所得税按公用电话代办户、电话卡代售户每月取得的代办、代售手续费收入的3%计征,由市电信局每月汇总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