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三包”期内向购买者免费维修业务和超过“三包”期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向购买者当面交验修好的通信设备和填写好维修记录卡。
(四)确保维修工作及时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和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对讲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为3个月(附件指充电器、电池等),“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误时间。在“三包”有效期内通信设备出现质量故障时,按以下办法进行修理:
(一)购买者凭“三包”凭证和发票到指定的修理单位进行检查、修理。
(二)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责任规定“三包”条件的,按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7日内,发生质量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并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自售出8日至15日内发生质量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三条 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协议提供零配件,延误维修时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修好的、修理者应无偿提供一台能正常使用的备用机供消费者使用。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个月,出具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更换。
第十四条 销售、更换通信终端设备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购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