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部分通信终端设备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福建省部分通信终端设备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通信终端设备购买者(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通信终端设备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委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责任规定。
  第二条 本责任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内销售的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对讲机通信终端设备及配件。
  第三条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合同,不得免除本责任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上述通信终端设备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第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购买者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五条 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购买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要求的“三包”具体办法或承诺。
  第六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
  (二)执行进货开箱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和不合格的通信设备,保证商品的质量。
  (三)销售时,应向购买者当面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并提供“三包”凭证、有效购物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四)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查询、投诉、做好售后服务。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生产合格的通信终端设备,并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
  (二)为修理者提供合格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要求。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修理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