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6号 1999年3月1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8]8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的范围:
  凡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参加年检。
  二、联合年检的地点:
  对于在涉外分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统一到“市外商投资综合服务中心国税局事务处”(香港中路6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一楼)办理年检手续;其他各市区所辖外商投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工作人员由市局统一调度安排。
  三、需提交文件: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统一由工商管理部门印制发放);
  2、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提供所有的副本);
  3、税务登记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工商局的复印专用章)。
  四、对按规定符合年检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无误,应在其税务登记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所有副本)上加盖“××国家税务局(1999)年检审核章”,由市局统一制作发放。
  五、对年检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 应于收到报检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填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通知书”一式五份,通知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在限期内改正的,经审核无误后,在其税务登记副本上加盖“××国家税务局(1999)年检审核章”同时,重新填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通知书”送达有关部门,通知该企业已通过年检。
  年检资料的传递按照同级对口的原则,即涉外分局和市内四区的年检资料由市局征管处指定年检有关人员集中与市外经委、市工商局等传递;其他各市区由主管税务机关与同级外经委、工商管理部门传递。
  企业逾期未改正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