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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宜城市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宜城市城镇电力
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鄂价重字[1999]81号 1999年3月30日)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宜城市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的请示》(襄价管字[1999]14号)收悉。为满足宜城市城镇公用事业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同意调整宜城市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从1999年4月1日起,居民生活照明用电按目录电价8%,其他用电按目录电价的4.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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