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
(珠府[1999]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珠海经济建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扩大经济总量,推动整体经济素质的提高,形成工业小区开发的规模效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灶科技工业园、白蕉科技工业园、新青科技工业园、南屏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
第三条 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政府部分经济管理职权,其主要职能是建设、管理服务,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
第四条 工业园实行“谁投资、谁引进、谁收益”的原则,所投资、引进的项目形成的税收及其它经济指标计入投资或引进方所属区(县)、镇的额度,鼓励本市各区(县)、镇到工业园投资,引进市外国有、集体、私有和外资等类型资本。
第五条 管委会专职于工业园的开发和招商,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业园内的社会管理由所在区(县)负责。
第二章 机构和功能
第六条 管委会直接向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
(二)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工业园内建设用地(经营性商业用地除外)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
(三)接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代行有关审核、审批职能,代发有关证件证书;
(四)负责工业园内供水、供电、通讯、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协调;
(五)负责招商引资的组织、宣传和服务等工作,改善工业园内投资软环境;
(六)市政府赋予的其它指责。
第七条 管委会的编制不超过15人,由市编委核定。
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主任经公开选拔,择优聘用,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市政府委托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