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9年3月10日 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使我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起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全省改革、发 展、稳定的大局,根据
《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服务于全党工作的大局;
(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四)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六)接受监督,奖惩分明。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对领导班集体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班子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正职同时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下达工作任务,明确责任要求,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