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行[1999]94号 1999年4月8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对购销合同类(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下同)印花税的税源控管,防止税款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书立购销合同(买卖合同,下同)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对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纳税人,凡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帐簿进行核算,并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实行按购销合同标的金额自行计算缴纳印花税的办法;凡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者虽然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且不能如实或不便提供购销合同的,经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纳税人购销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
对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有关手续制度,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制度,报省局备案。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
《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标准核定计税依据:
(一)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企业,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4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二)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对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20%——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