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50号 1999年3月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文到之前多征的税款,可从以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再办理退库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