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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50号 1999年3月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文到之前多征的税款,可从以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再办理退库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略)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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