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二级
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建发[1999]26号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各市地建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在我省实行二级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制度。为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4月1日起,我省境内民用建筑三级及三级以下项目;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24米、吊车吨位不超过1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构筑物:高度低于30米的烟囱,容量小于8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9米或边长小于6米的料仓的工程项目设计实行二级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制度。凡上述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在报批各阶段设计文件(图纸)时,必须由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与单位证书编号相符的执业专用章。
二、凡属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民用建筑须由注册建筑师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或设计负责人),工业建筑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建筑专业负责人。
作为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或建筑专业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应在以下设计文件(图纸)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总说明目录、设计总平面图、设计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工业建筑项目的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及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
三、注册建筑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建筑设计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四、高等学校(院)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