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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菜蓝子项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菜蓝子项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220号 1999年4月30日)


各分局、区局:
  根据市政府意见,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经营的粮食、菜篮子项目和生活用煤及居民用煤气按照税法统一规定征免增值税,现具体明确如下:
  一、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政策性粮食、食用植物油征免增值税的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已废止***)(财税字[1999]49号)执行。国有粮食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应单独核算其免税销售额,否则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非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粮食、食用植物油,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销售的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生活用煤及居民用煤气,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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