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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条例

  第五条 禁止“同体监理”行为。任何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其股东单位有股份或资产关系的建设工程,也不得监理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单位的建设工程。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设计或施工单位)以及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隶属同一管理单位,也不得与其有股份等利益关系。
  第六条 加强住宅工程监理,凡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一律实行监理,并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
  第七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委托与总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或无利益关系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八条 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按“公司法”或总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监理工程报审表应包括:监理工程概况、监理单位概况、拟进驻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概况等。监理工程报审表由省建委统一式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核发监理许可证书,未取得监理许可证书,不得开展监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监理实施前,监理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项目竣工后应写出监理总结,以上资料作为对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质量考核与年检的依据。
  第十条 监理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填报监理制式表格,未按规定表格填写的,质量监督部门应不予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一条 严格监理单位建筑市场行为,实行监理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的,可视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1、监理单位设置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2、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3、转包或分包监理工程任务的;
  4、监理单位与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的;
  5、严重违反建设监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调整技术经济人员,应在任命(调、聘)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省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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