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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个
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19号)
根据《
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
》的有关规定,从1999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调整为700元。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将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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