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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1999年计收农业供(排)水费稻谷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1999年计收
农业供(排)水费稻谷价格的通知
(鄂价重字[1999]104号 1999年4月13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水利局,省直有关水管单位:
  为了搞好1999年度全省水利工程水价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1990年13号令发布的《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考虑目前我省实际粮食收购价格水平,为保护农民利益,确定1999年计收农业供(排)水费的稻谷价格仍按每公斤1.10元执行。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如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省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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