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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门市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门市城镇
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鄂价重字[1999]118号 1999年4月20日)


天门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天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天价管[1999]3号)收悉。为满足你市路灯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缓解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入不敷出的矛盾,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从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居民生活用电按目录电价的10%执行,其他用电按目录电价的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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