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出口企业99年度出口货
物实行地方退税补贴的计算办法的代电通知
(沪国税退便发[1999]26号 1999年4月21日)
为贯彻市委、市府关于扶持本市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创汇规模,拉动本市的GDP增长,对本市出口企业99年度出口货物实行地方退税补贴的精神,依据上海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我处对此项补贴中涉及外贸、工贸公司、自营出口工厂和1994年1月1日起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中补贴的具体计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基本方法
凡本市出口企业在99年度收购本市货源并报关出口的出口货物(国务院规定退税率为17%的机电产品和退税率为5%的农副产品除外)可享受二个百分点的地方退税补贴。(这部分为每月预退)另外特别对创汇额98年基数部分的出口货物,实行足额补贴,即补贴的百分点为征、退税率之差。(这部分在年终清算解决)
二、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
1、出口企业98年度创汇额的核定
98年度出口创汇额是考核出口企业99年出口创汇额量的基数,是直接关系到99年创汇额增量足额补贴的重要指标。因此,各出口企业应在98年出口退税清算后如实申报98年度本企业的出口创汇额和可退税出口创汇额两项数据,由我局审核部门再依据海关部门有关出口创汇额的统计数据进行核定。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本市货源比例的核定
因本项补贴是对本市出口企业收购本市货源出口进行的补贴,所以对每一出口企业必须核定一个出口货物中本市货源所占的比例,由于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出口货物中本市货源的比例各不相同,要精确核定和以后的补贴额计算工作量巨大。因此,经研究,依据出口企业98年所有出口货物中本市货源的比例作为99年每月补贴时本市货源比例进行统一核定。待99年退税年终清算后,我处再依据出口企业99年中实际收购出口货物中本市货源的比例进行核定。
3、每月补贴数据的计算方法
各出口企业在完成98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后,应按月按规定向我处进行出口退税的日常申报,经我处人工和计算机审核后,将计算退税额的各商品代码下的计税金额乘以该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中本市货源的比例,再乘以2个点的退税率,计算出该出口企业当月应补贴的金额。
4、补贴的年终清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