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由申请人向审批机关送达有关审批材料的,申请入应在10日内完成送达。
9.审批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全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其审核时限重新起算。
10.《审批表》一式多份,审批机关各留一份,申请人自留一份(凭此办理相关手续)。审批机关追加的,则相应增加《审批表》份数。
11.在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审批有效期内单独申请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的,申请人只需凭据《审批表》直接向市工商局或所在地工商分局提出申请,经登记核准后即可实施发布。
七、关于设置期限
1.户外广告媒体设施的设置期限,市政委办公室与规划局在审批核准时应对应一致。
2.为避免户外广告媒体设施的版面空置,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申请人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媒体设施时必须提供具体的广告内容一并申请登记。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自核准设置之日起6个月内未发布具体广告内容的,其审批即行失效。户外广告媒体设施的版面空置(包括超过登记核准期而未将广告内容清除的间接空置)在6个月以上的,其设置审批也即行失效。
八、关于公益广告
1.以户外公益广告专用媒体设施名义申请设置的,不得用以发布户外商业广告。
2.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者凭据工商局的《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可以向市政委办公室申请减缴市容整治费,已经缴纳的可以申请予以退费。
3.在户外商业广告中含有部分公益宣传内容的,经发布者申请,市政委办公室可以按照公益宣传内容占户外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减收市容整治费,已经足额缴纳的可予相应退费。
九、关于日常管理、协调
1.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申请由市级审批机关审核,但户外广告所在地的区、县一级工商分局、规划局和市政委办公室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可以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2.工商局、规划局和市政委办公室建立季度联席例会制度,必要时扩大吸收其它相关部门参加,通报、研究和协调日常审批和管理中的情况、问题,加强沟通,统一口径。
3.各审批机关对特殊个案要加强通气,随时联系,力求使特殊个案得到及时、依法、合理的处理。
4.各审批机关之间遇有审核意见不一致的,通过季度例会或专题协调会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工商部门报政府分管领导予以裁决。
十、关于户外广告媒体设施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