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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

  (2)申请设置的地点、形式是否属于绝对禁止的;
  (3)阵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是否经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的使用权人合法转让获得);
  (4)广告内容的合法性(是否虚假、违禁,是否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3.规划局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核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审核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2)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审核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尺寸和形式等;
  (3)根据《办法》规定,在市政委办公室收取“市容整治费”后,核发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4)根据《办法》规定,实施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批后管理和监督检查。
  4.市政委办公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l)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城市景观建设要求,其设置位置、形式、造型、色彩及规格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影响交通、市政公共设施使用和人民日常生活;
  (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科学性(设施制作中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情况及管理手段)。
  5.根据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媒体设施的特殊性质,审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审批表》上追加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提请其对该户外广告媒体设施的设置申请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6.在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申请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申请人应首先向市工商局(或委托的所在地工商分局)提请设置审批、登记,经审核同意的转请户外广告设置所在区、县规划局予以设置审批(按规划管理权限,某些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区、县规划局应事先报市规划局审定),区、县规划局审核同意的再转请市市政委办公室(或委托的所在地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和特定区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设置审批。接受市级审批机关委托行使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审批权的,应以市级审批机关的名义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市级审批机关的印章(或审批、登记、管理专用章)。
  7.同种媒体设施申请在不同的区、县同时设置发布的,以及在跨区、县的桥梁、高速公路等申请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市级审批机关直接受理并审核。
  8.在设置审批过程中,凡是审批机关审核同意的,该审批机关应将《审批表》交由申请人带至下一个审批机关审核;若审批机关审核后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核准通知书》,并将签署不予核准意见的《审批表》封存后直接寄送受理申请的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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