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
(沪工商广[1999]187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市府第65号令)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办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
为了准确、统一地贯彻执行《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现就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1.作用于户外的店堂橱窗广告不适用
《办法》,但独立设置发布于户外的橱窗陈列广告及店招牌匾中含有具体商品广告的适用
《办法》。
2.在本市户外公益宣传设施和内容的管理办法尚未制定之前,户外公益广告媒体设施的设置审批目前可参照
《办法》执行。
二、关于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
《办法》所称的“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由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和市市政委办公室根据各自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经协商一致后联合发文对外公布(“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具体名单另附)。今后,“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若有调整,亦按此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