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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运河风景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第十条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0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24日)废止

沈阳市运河风景区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2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运河风景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运河风景区(以下简称运河风景区)是指南运河、卫工河、新开河规划范围内的运河水系及两岸风景区区域。运河风景区全长49.7公里,面积13.2平方公里。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运河风景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运河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运河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部门共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需修改规划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六条 运河风景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造景等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工程必须按运河风景区区域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进行。
  运河风景区周边的各项建设,应与运河风景区景观相协调。
  第七条 运河风景区的绿化工程设计,应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设计应当报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八条 运河风景区的绿化工程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运河风景区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已经占用绿化用地的,限期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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