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健全商品市场的质量规范。商品市场应当建立质量监管机构,制定处理商品质量问题的规范化程序,逐步形成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质量标识。商业企业要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加强对商品进货渠道的管理和商品质量的管理监督,依法履行商品质量责任。出售商品出现问题的要按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要求给予退货、更换,并可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的质量管理和监督,确保大中型集贸市场的商品质量、商标标签和商品计量符合规范化要求。
3、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工程项目建设中实 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在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工程中推行建设全过程的监理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成套设备,在项目法人负责制的基础上,建立设备监理制度。
4、依法严厉惩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制裁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有关责任者。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县以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打假治劣方面的投诉举报电话和站点。有关部门和社团组织要认真做好质量投诉、举报、仲裁检验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受理质量投诉,调解质量纠纷,查处举报案件,维护用户、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5、积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质量监督和计量测试等中介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公证检验测试、市场商品检验、保险商品风险评估以及采购验收检验与工程和设备监理工作。健全完善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推行产品标识和质量保险制度,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效服务。咨询服务机构要积极向社会开展质量政策、管理、评审、认证、法规以及标准、计量、信息等规范化的咨询服务。发挥各类社会团体对质量的社会监督作用和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积极开展社会性的质量宣传、教育和技术咨询等项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规范其行为。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各级经济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抓好《质量振兴纲要》的贯彻落实,把提高质量、发展品种及国家规定考核的质量指标,作为考核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质量责任目标管理,促使企业重视质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成绩突出的要予以奖励。各级干部管理部门特别是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厂长(经理)贯彻《质量振兴纲要》和争创名牌工作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做为提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奖励制度,拨出一定的资金,对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级质量管理奖、国家和省级名牌产品和优质工程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质量标兵等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获奖当年企业可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重奖。对获得国家、省优秀QC小组称号的小组,按照国务院《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