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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鹤峰芭蕉河二级水电站电价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鹤峰芭蕉河二级水电站电价的批复
(鄂价重函字[1999]50号 1999年4月15日)
鹤峰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鹤峰芭蕉河流域梯级电站实行还本付息电价的请示》(鹤价字[1999]第12号)收悉。根据国家新建电力项目上网电价的管理办法和你们报来的资料,按经营期电价测算,暂定鹤峰芭蕉河二级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14元(含税)。正式价格待工程投产确定上网后再根据国家电价政策和投资情况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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