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种税收票证的特殊填写要求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
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时,“品目名称”栏分别填写“加收滞纳金”、“×违章罚款”,“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栏分别填写“滞纳金额×滞纳天数”、“违章金额”(如偷税金额、非法所得额等),"税率或单位税额"栏分别填写加收滞纳金的比例“2‰”、“罚款比例或倍数”;不按违章金额比例处以罚款(如未申报处以的罚款等)和没收非法所得时,只在“品目名称”栏填写“××违章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和“税率或单位税额”两栏不填;一案多罚的,应按不同的处罚性质分别填列。
(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1、购货企业“海关代码”:填写购货企业在其所在地海关登记的代码。
2、销货发票号码:必须填写齐全,严禁省略或简写。
3、货物名称:填写时应与销货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一致。
4、课税数量:必须同时填写课税数量及其数量单位,只填数量不填单位的,税票一律无效。
5、单位价格:受托加工出口货物按加工费除数量计算填列;调拨销售出口货物就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的,按增值额除数量计算填列;其他按销售单价填列。
6、计税金额:受托加工出口货物收取加工费的,填加工费;调拨销售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的,填增值额;其他一律填销售收入。
(三)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1、税款征收日期:填写所附完税凭证“填发日期”的起止时间。如本次汇解的完税凭证最早的填发日期为1999年3月3日,最晚的日期为1999年3月6日,则填“1999年3月3日至6日”。
2、税款限缴日期:填规定的报解日期。代征单位(人)代征税款按代征合同所规定的税款报解日期填列;如属逾期报解的,则填报解的当日日期。
3、汇总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时,“品目名称”栏填写方法与税收通用缴款书“品目名称”栏相同。
(四)税收通用完税证
加收滞纳金时,“品目名称”、“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税率或单位税额”各栏填写方法与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栏目相同。
(五)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1、扣缴义务人:
(1)代码:填写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号。
(2)全称:填写扣缴义务人全名。
2、纳税项目:填写方法与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品目名称”栏相同。
(六)税收罚款收据
1、补税凭证字号:补税并罚款时填补税凭证的字轨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