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收据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取使用。其式样略。
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基金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退时使用的一种退款专用凭证。此凭证分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两种,格式相同。
凡是由税务机关办理,并从国库退还的各种款项,不管纳税人(即收款人)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账户(即不管是转账退还,还是现金退还),均使用本退还书。
本退还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级领导签发,设立乡(镇)金库的,也可以由其相应的征收分局或中心税务所所级税务机关领导按乡(镇)金库的退库范围签发。本退还书一律由税收会计部门填开。
9、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是税务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基金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中,退还限额以下的纳税人多缴税款等收入时使用的一种专用退款凭证。
本凭证是基层税务机关在制度规定的限额(现行制度规定为30元)内,经基层税务机关领导批准,从尚未汇总缴入银行的自收现金税款等收入中,以现金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等收入时使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是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由销货企业凭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到销货企业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换取的一种供购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的证明性凭证。此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如果已经取得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出口企业再次将购进货物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这时,销货企业应凭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二联,到销货企业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再次换取“分割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票调换证
税票调换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换取纳税人收执的原税收完税凭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
纳税保证金收据是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纳税保证金收据主要是税务机关责令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时使用。交纳发票保证金时,不得使用本收据,应使用征管部门管理的“发票保证金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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