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
分行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27号 1999年4月27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直属征收分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济南市特种税征收分局,淄博市齐鲁石化分局,潍坊市烟厂征收分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市、地中心支库,各县(市、区)支库:
为适应“分税制”的需要,加强税收票证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关于更正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国税计函[1998]35号)精神,省局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在全省国税系统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票样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税收票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税收通用缴款书是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后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出口货物税收除外)、基金、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本缴款书分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两种,格式相同。
除出口货物税收外,凡是由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的其他各种税款、基金,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预算收入,只要缴款人在银行开有存款结算账户,都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缴款人持现金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收入的,也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但缴款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各项收入的,不能使用此缴款书,应使用税收完税证或罚款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是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缴款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本缴款书分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两种,格式相同。
缴纳随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按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扣除使用本缴款书已缴纳的税款后还应补缴的出口货物增值税等收入时,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基金及其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委托代征单位(人)代征税款及其滞纳金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