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13.1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的四项者:
a)眉毛缺失;
b)双睑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5)颈颏粘连。
3. 1. 13. 2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e)耳廓部分缺失;
d)鼻翼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瘢痕畸形。
3. 1. 13. 3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3. 1. 14脑外伤致中枢性尿崩症分度:
a)重度:每日尿量在1000毫升以上;
b)中度:每日尿量在5001~9999毫升之间;
c)轻度:每日尿量在2500~5000毫升之间;
3. 1.15成人各部位表面积的估计(见表二)
表二
成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部位 面积% 中国九分法
头颈 头 6 (1×9)9
颈 13
躯干 前躯干 13 (3×9)27
后躯干 13
会阴 1
双上肢 上臂(每侧3.5%) 7 (2×9)18 (每上肢9)
前臂(每侧3%) 6
手(每侧2.5%) 5
双下肢 臀(每侧2.5%) 5 (5×9+1)48
大腿(每侧10.5%) 21
小腿(每侧6.5%) 13
足(每侧3.5%) 7
合计 100 (11×9+1)100
注:此表以成人男性为标准,成年女性双足及臀部各为6%
儿童头颈部为9十(12-年龄),躯干为3×9%,双上肢为2×9%,双下肢为46-(12-年龄)
注:手掌估计法:伤残者并指一掌面积为1%。
3. 1. 16视力障碍鉴定
3. 1.16.1视力检查。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
3. 1. 16. 2视力(指远距视力)经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纠正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属视力障碍范围,视力障碍分级见表三。
表三
视力障碍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3. 1. 16. 3周边视野检查:视野缩小系指因损伤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a)视野检查要求。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mm;检查距离:330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b)周边视野缩小鉴定以实测得的8条子午线视野值的总和计算平均值,即有效视野值,视野有效计算公式:
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500
3.1. 17眼睑畸形指眼险外翻、缺损或闭合不全,致角膜、巩膜外露。
3.1. 18鉴定听力损失的方法
3.1.18.1单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取该耳语频500Hz、1000Hz及2000Hz纯音气导听阈均值,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4舍5入法进为整数。
3.1. 18. 2听阈值计算: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四。
表四
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男 女
0.5kHz 1kHz 2kHz 0.5kHz 1kHz 2kHz
30 1 1 1 1 1 1
40 2 2 3 2 2 3
50 4 4 7 4 4 6
60 6 7 12 6 7 11
70 10 11 19 10 11 16
3. 1. 18. 3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方法: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阈均值(PTA)×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即[PTA(好耳)×4十PTA(差耳)dB]/5
听阈均值采取4舍5入法进为整数。
3.1. 19牙齿脱落计数时双侧上下第8个磨牙除外(不计入)。
3. 1. 20张口度的测量:张口时测量上、下切牙切缘之间的距离。(正常张口度为4.5cm)。
3. 1. 21呼吸困难分级
Ⅰ级 与同年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气短。
Ⅱ级 平路步行100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年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